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0/17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重訴字第19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三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光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浩   住台北市○○區○○路二三八號三樓   被   告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五十六號八樓之一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裁定命原告 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