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5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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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六一五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催字第46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江 婉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