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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6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7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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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七七八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四六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景達實業有限公司魏│台北銀行敦化分行 │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肆萬零叁佰貳拾元│TH三0一八七九│  │ │ │蕭楨祥      │         │           │        │一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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