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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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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五一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二七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財團法人艋舺龍山寺│誠泰銀行營業部  │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捌萬叁仟伍佰肆拾│AC三六0三七四│  │ │ │ 黃種煌     │         │           │玖元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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