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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9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49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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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四九九二號   聲 請 人 美商美國商業銀行國家信託儲蓄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住台北市○○路二八○巷二七號三樓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九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林淑玉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台灣省合作金庫城東│八十九年一月十二日  │壹萬肆仟貳佰叁拾│NL四六0三三八│  │ │ │限公司      │支庫       │           │肆元      │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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