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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3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0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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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判決不得上訴。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六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三─NX─0000000─│    │壹  │伍佰柒拾│   │ │ │               │七             │    │   │陸   │   │ ├─┼───────────────┼──────────────┼────┼───┼────┼───┤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0000000─│    │壹  │叁佰玖拾│   │ │ │               │0             │    │   │陸   │   │ ├─┼───────────────┼──────────────┼────┼───┼────┼───┤ │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0000000─│    │壹  │伍佰貳拾│   │ │ │               │三             │    │   │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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