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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2

除權判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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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六二號   聲 請 人 錦松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廖惠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張競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翠明 ~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信義分行 │八十九年三月七日   │貳萬壹仟元   │0000000 │  │ │ │司長途及行動通信分│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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