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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0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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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八號   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             四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住同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賈繼藩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七五九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四─NX─九八一     │    │壹  │伍佰  │   │ ├─┼───────────────┼──────────────┼────┼───┼────┼───┤ │2│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八五─NX─五二六     │    │壹  │陸佰叁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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