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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18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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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五九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關於編號一部分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屆滿;關於 編號二部分已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蔡梅蓮 ~F0 ~T40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台北分行 │八十九年一月一日   │貳萬肆仟柒佰伍拾│0000000 │九個│ │ │司        │         │           │元       │        │月 │ ├─┼─────────┼─────────┼───────────┼────────┼────────┼──┤ │2│菁華工業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台北分行 │八十九年二月一日   │貳萬肆仟柒佰伍拾│0000000 │十個│ │ │司        │         │           │元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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