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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3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2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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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五○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如附表編號一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屆滿,迄今均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證券無效,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二部分其申 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所請於法未合,另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企立有限公司 周武│彰化商業銀行民生分│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壹萬貳仟伍佰元 │0000000 │七個│ │ │雄        │行        │           │        │        │月 │ ├─┼─────────┼─────────┼───────────┼────────┼────────┼──┤ │2│貿嘉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土地銀行長安分│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肆萬肆仟伍佰零壹│0000000 │八個│ │ │陳世良      │行        │           │元       │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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