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0/10/25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526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五二六一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即被繼承人何樂正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八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