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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6420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二○號   聲 請 人 甲○○( 即陳                         ( 送達代收人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一四一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七三四八一七─0│    │壹  │壹仟  │   │ ├─┼───────────────┼──────────────┼────┼───┼────┼───┤ │2│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七三四八一八─一│    │壹  │壹仟  │   │ ├─┼───────────────┼──────────────┼────┼───┼────┼───┤ │3│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D─七三四八一九─三│    │壹  │壹仟  │   │ ├─┼───────────────┼──────────────┼────┼───┼────┼───┤ │4│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六三七三五─五│    │壹  │玖拾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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