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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05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6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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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四五號   聲 請 人 甲○○             送桃園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林鈴芬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六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甲○○      │台北銀行基隆路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萬肆仟捌佰元 │KL─二一五三七│  │ │ │         │         │           │        │六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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