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1/11

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89年度除字第6459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四五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三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 ~F0 ~T48 ┌──────────────────────────────────────────────────────┐ │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四三九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元) │        │  │ ├─┼─────────┼─────────┼───────────┼────────┼────────┼──┤ │1│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土地銀行營業部 │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參萬陸仟貳佰捌拾│AB一七一四九九│  │ │ │限公司 乙○○  │       │           │元      │九       │  │ └─┴─────────┴─────────┴───────────┴────────┴────────┴──┘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