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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7

確認婚姻不存在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0年度家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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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訴字第六號   原   告 乙○○ 籍設台北市大同區○○○路二二二號             現居台北市○○路九八號七樓             送達代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婚姻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婚姻無效或撤銷婚姻, 與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及離婚或夫妻同居之訴,專屬夫妻之住所或夫、妻死亡 時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著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存在,因兩造住所係設在台北市大同 區○○○路二二二號,有戶籍謄本一件在卷可稽,依上開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 前段規定,本件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之訴應專屬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張競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書 記 官 曾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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