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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簡上字第42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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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簡上字第四二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雖表明願在就業所得之 時按所得之中提付十分之一作為償付款金,直至清償完畢日止等語,惟此為上訴理由 ,並非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 第三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狀,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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