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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2

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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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捌拾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 萬陸仟零壹元,折合新臺幣柒萬捌仟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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