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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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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徐倉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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