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0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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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隆政
送達代收人 徐倉銘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柒仟柒佰伍拾伍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玖仟貳佰伍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玖拾叁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