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3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27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零捌佰肆拾元,折合銀元壹拾陸萬陸仟玖佰肆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柒拾元,折合新臺幣伍仟零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