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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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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甲○○即東門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萬陸仟壹佰肆拾陸元折合銀元叁佰叁拾肆萬捌仟柒佰壹 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叁萬叁仟肆佰捌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陸 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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