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0

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丙○○;乙○○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肆佰捌 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萬捌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 幣壹拾肆萬伍仟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本裁定不得抗告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