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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補字第6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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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六六○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吳秀菊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義晟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捌仟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 仟肆佰玖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貳仟肆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丁蓓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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