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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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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1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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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一○二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陳思樺   被   告  樺築設計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四四二之一號   兼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三二二巷十一弄五號八樓   被   告  戊○○             乙○○             己○○      被   告  宇盛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健宗      被   告  元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志榮      被   告  佳壕實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三巷二號十樓之七   法定代理人  蕭湑楷      被   告  丙○○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一六0號二樓          王春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一0巷二號十一樓          丁○○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依兩造週轉金貸款契約、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所載 ,合意以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原告所在地係設在台北市○○ 區○○街三十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 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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