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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3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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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金德拉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己○○          庚○○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 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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