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01/09/28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21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訴字第四二一○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乙○○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叁仟零玖拾貳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六年 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 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三十五萬三千零九十二元及如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   被告丙○○以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向原告借款四筆   ,金額共計一百三十五萬三千零九十二元,其中如附表一所示第一筆借款,利息   按郵匯局一年期定儲利率加碼年息百分之一減政府補貼利率(固定利率為年息百   分之0.八五),附表一所示第二、三、四筆借款,利息按原告所訂基本放款利   率分別加碼年息百分之二.三機動計算,以一個月為一期,附表一所示第一、二   、三筆借款各分二四0期,附表一所示第四筆借款分三十六期,自借款日起按月   攤還本息,未按期清償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逾期清償時,除按原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詎被告丙○○自   八十九年五月四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經   原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民執五字第一三一九九號拍賣抵押物強   制執行事件拍賣被告提供之抵押物,原告以獲償分配款抵償執行費、滯納日起至   九十年四月十八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及部分本金後,被告尚欠本金一百三十五萬   三千零九十二元,為此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   提出借據、約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度民執五字   第一三一九九號分配表、陳報狀、債權計算書、繳息餘額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年五月 二十四日八十九年度民執五字第一三一九九號分配表、陳報狀、債權計算書、繳 息餘額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 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又原告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民執五字第一三一九九號拍賣抵押物 強制執行事件拍賣被告提供之抵押物,其獲償之分配款業已抵償執行費、滯納日 起至九十年四月十八日止之利息,有上開分配表、債權計算書可稽,則本件關於 遲延利息之請求,應自九十年四月十九日起算,原告請求自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 算之遲延利息,於法尚有未合,殊非所許。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餘額一百 三十五萬三千零九十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丙、假執行之宣告: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丁、結論: 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 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秀妙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