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0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220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二二○號   原   告 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康寧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報本件是否已解除契約及債權讓與通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