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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4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31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一號   原   告 台北縣平溪鄉農會(原前台北縣深坑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伍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伍仟柒佰壹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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