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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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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二八號   原   告 張貽翔即概念空間工程企業社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康泰納仕時尚網有限公司、樺舍文化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壹萬零貳佰零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      壹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伍仟壹佰零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零伍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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