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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7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5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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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四二號   原   告 台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叁萬捌仟玖佰伍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柒仟柒佰玖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玖拾壹元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叁仟叁佰肆      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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