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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1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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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五九號   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零玖仟叁佰肆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柒仟叁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零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零伍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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