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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5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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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五六七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雄   訴訟代理人 黃有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萬零壹仟陸佰捌拾玖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柒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伍仟零壹拾玖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玖佰柒      拾肆元整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 泱 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 記 官  孫 捷 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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