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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12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6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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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一五號   原   告 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送達代收人 黃進財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叁佰      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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