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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1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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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六八六號   原   告 得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洋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陸拾壹萬零壹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壹萬貳仟零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叁萬陸仟壹佰零貳元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陸仟零伍拾柒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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