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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48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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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原   告 中華巨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國電商事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壹      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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