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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2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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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   告 承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標   送達代收人 葉雅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琦百貨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永琦百貨事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    陸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    萬貳仟伍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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