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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31

清償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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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三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忠               送                   被   告 甲○○   住         丙○○   住         乙○○   住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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