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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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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二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張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仟      元,折合新台幣柒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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