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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4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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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趙守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仟貳佰肆拾叁萬玖仟零貳拾元,應繳裁      判費銀元貳拾萬零捌仟壹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玖拾壹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陸拾貳萬肆仟叁佰肆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叁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叁份及被告最新變更登記事項法、法定代理人及      自然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 于 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四   日                           書記官  林 佳 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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