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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29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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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                     住台北市○○○路二0四巷六號一樓   被   告 國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   法定代理人 陳正德   住   被   告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0巷十號四樓         戊○○   住         乙○○   住台北市○○街六十巷一號三樓         丁○○   住台北市○○路○段一六九號七樓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三號四樓之四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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