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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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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九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鉅庫實業有限公司、甲○○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 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登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 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庚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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