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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6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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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六八號   原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啟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元,折合銀元陸仟陸佰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   拾柒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佰萬零壹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玖   仟玖佰伍拾陸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彈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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