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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05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1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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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一七二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維忠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己○○、丙○   ○、戊○○、丁○○、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己○○、丙○○、戊   ○○、丁○○、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肆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拾萬元      ,折合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陸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麗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 記 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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