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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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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六號   原   告 中富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庸三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肆拾柒萬貳仟肆佰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伍萬肆仟玖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      陸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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