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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給付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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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一七號   原   告 普羅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宮汽車事業有限公司、甲○○、丙○   ○、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車宮汽車事業有限公司、甲○○、丙○○、乙○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陸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伍    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肆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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