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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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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五號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兩造業已於 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合意以原告總行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經查,原告 總行所在地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街十八號二樓」,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足按 ,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轄區。是自應由兩造合意管轄法院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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