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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4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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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二八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訴訟代理人 張志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玖佰捌拾捌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      拾陸萬陸仟貳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捌佰零壹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捌仟柒佰      伍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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