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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給付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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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三號   原   告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船本洋治   送達代收人 杜秀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九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叁拾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貳萬肆仟陸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玖拾元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叁仟捌佰肆拾      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暨被告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法定代理人當      月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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