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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6

返還墊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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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三六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林明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叁萬玖仟柒佰貳拾陸元,應      繳裁判費銀元肆萬貳仟肆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柒仟叁佰玖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      貳萬柒仟叁佰伍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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