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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8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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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三三九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前段定有明文。又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係本於借款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而提起本件訴訟,此有卷附之 支付命令聲請狀足憑,又兩造於借據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約定:「如因本契約而涉 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貴行(即原告)所在地之法院審理之」以觀 ,可知兩造已合意若因本件借款契約而生爭執涉訟時,由原告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而原告所在地設於「新竹市○○路一0六號」,此為兩造所不爭,是本件自應 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楊絮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B書記官 莊滿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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