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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9/25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0年度重訴字第23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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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三四五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烈               送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就被告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所生之訴訟,合意定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或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立有授信約定書乙紙在卷足稽,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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